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128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