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a.基本原则: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制订)和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省会市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市人大,及经济特区的市人大));
参照(人民法院对规章有灵活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对规章有审查权(但不能宣布有效无效))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订的规章,某些地方政府(和制订地方性法规对应的地方政府)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参考其他、援引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县政府、乡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不予考虑。
b.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法院认为地方政府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c. 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4.撤诉
申请撤诉
推定撤诉:
(1)原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不到庭的,可以推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