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诉讼前,行政机关可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新行为自送达相对人之日起生效
2、一审中,被告可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有两种限制方式:(1)必须经原告同意,原告撤诉;(2)法院同意,准予撤诉。例外:被告告知原告新行为后,原告告新行为,则原行为无效,法院审查新行为。
二审期间不允许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重新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A
2、某公司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开庭后,某公司经两次传票传唤皆没有到庭应诉。对此行为怎样处理?( )
A.法院应判决某公司败诉
B.法院应视之为申请撤诉
C.法院可以裁定继续审理,缺席判决
D.工商局的决定自然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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