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
(一)必须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二)当事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三)证人可能情况下应当签名或盖章。
(1)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
a.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 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
(二) 举证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文件依据;
(三) 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举证或逾期的后果:败诉。
b.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张树义:严格地讲,为初步证明责任,程序上的,与败诉的风险无关。
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防止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被告在作出行为时已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两种例外有严格的限制:应当经过法院准许;收集证据是补充相关(证据要匹配)证据。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同样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此时律师的身份已经特定化,要受代理关系的约束(此时代理人的权限不可能超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