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格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本题中选项D即属于第①项规定的情形。C即属于上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的第③种情形,选项A即属于第⑤项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主体:
赔偿费用国库支出;
赔偿义务由赔偿义务机关执行;
我国侵权行为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致。
工作人员:是追偿权的对象。
追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防止国家通过追偿权转嫁,即行使有过错,过错还得达到严重程度(三等: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追偿权的行使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机关基本同于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认。
赔偿请求人 |
赔偿义务机关 | |
行政赔偿 |
1.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1. 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 2. 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公民只要以其中一个作为赔偿机关即可,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 授权:被授权的组织。 4. 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 5. 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 |
刑事赔偿 |
1. 实施: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 2. 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3. 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大多数是检察机关作出,有时人民法院也可)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5. 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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