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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概述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d.期限:
(一)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e. 审理和判决:
(一)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 可以调解(行政赔偿的特点):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原告负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四) 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五) 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f.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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