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审理期限:
(一) 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二) 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三)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h.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7.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是不同的程序,不能一起起诉
(1)前置程序: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2)复议程序:
a. 前置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1)中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b. 复议程序不适用于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所以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
a.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 赔偿委员会是设置于中级以上法院内部的一级独立机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负责刑事赔偿,不负责行政赔偿。
c. 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d. 是非诉程序,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其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再行申请。
8.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a.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b.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c.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9.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国家赔偿方式: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2)承担侵权责任形式(不能称为赔偿方式,因为国家不赔偿精神损失):国家机关对公民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而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a.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支付日赔偿金
(一)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