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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如: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

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三)结婚的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件。

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

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

(四)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公意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

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双方当事人合意。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结婚的首要条件。凡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均不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是可撤销婚姻。

所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理解,主要有三点含义:

(1)是当事人本人自主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3)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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