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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和遗弃的概念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与虐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其区别在于,一般的打骂构不成虐待,更构不成虐待罪,但已经构成家庭暴力,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因此,家庭暴力、虐待行为、虐待罪三者有程度上的差异,家庭暴力中情节较重的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

(2)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理

2001年婚姻法修改,除强调了原有的处罚方法之外,还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者扩大了救助方式。

社会救助:

《婚姻法》第43条第1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43条第2款第1句:“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第44条第1款:“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第2句:“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第43条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民事救济:

《婚姻法》第44条第2款;“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六、计划生育(略)

第四章 结婚制度

一、概说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婚姻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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