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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助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依民法通说,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提示】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的关系,是正确认识《民法通则》第58-59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定的适用关系的理论前提。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又是合同行为的上位概念,所以《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合同行为,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在合同行为领域,应以前者为准,此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的应用。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再定位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于合法行为,产生了许多逻辑混乱和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合同既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本身应该是合法的行为,但合同又有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分类,逻辑混乱可见一斑。不难看出,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于合法行为,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当然,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这一立法概念体现的是当时的民事立法更强调国家意志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随着我国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与立法思想的开放、开明,这一立法概念应该到了被摒弃的时候了。

  未来民法典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将不再当然包含合法性要求,其在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地位和其自身的外延如下图所示:

民事法律行为
图3

  这样,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具有如下三项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各类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这样,在法理学上,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就与行政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刑事诉讼法律行为等相并列。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延就不再着眼于其合法性,而在于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比如,旅客在饭店将其要下榻某一房间的想法用口头方式告诉前台接待人员的表示就是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例】邀请朋友看电影也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但它所表达的意思并非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这一目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时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基于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然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产生法律后果(侵权责任)。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此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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