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让上的附属性。从法律行为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法律行为而转让(见《担保法》第22条)。
4.消灭上的附属性。主法律行为消灭的,从法律行为也随之消灭(见《担保法解释》第39条人
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这种附属性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当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并不随之罹于时效而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抵押权(见《担保法解释》第12条)。
(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而作此分类。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这一分类是以承认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为前提的。
【例】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则该合同行为即为负担行为,后甲交付服装给乙的行为以及乙交付货款给甲的行为就是负担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或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对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予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几种重要的分类,包括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等。因这些分类存在着对应的合同分类,所以,有关这些分类的标准、含义及意义留待本书专题29“债与合同一般”中阐述。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指民事法律行为借以表现的方式,它取决于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合同的形式并无区别,在我国制定法上,有关合同的形式规定比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规定更为详细,故此处不再就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展开,相关内容可参见本书专题30“合同形式、条款及其解释”中的阐述。
四、意思表示
(一)概念
1.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理解这一定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意思表示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一个表示的过程;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否则发生的法律效果可能并不是当事人所意欲追求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可以发生当事人期望实现的目的,法律行为就是要赋予当事人尽可能广泛的行为自由,充分体现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2.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密不可分,但实际上仍存有区别。比如,意思表示只能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构成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如授予代理权、行使解除极、设立遗嘱等,但更多的法律行为并不是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卖合同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两个意思表示所进行的相互行为,而合伙协议则往往是由多个意思表示构成。还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也往往不同。对于单方法律行为而言,原则上以意思表示的作出或到达为成立,对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达成合意为成立,而对于要物行为而言,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达成,还要求完成一定的实际交付行为。
3.三要素
德国法学家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五项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我国法学家一般认为,五项要素过于繁琐,三项要素说较为合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前二者为主观要件,后者为客观要件。通俗地讲,目的意思就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就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在合同行为中就是指合同的目的;表示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