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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例1】在一份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意思就属于目的意思;卖方通过让渡标的物所有权而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以及买方通过让渡一定价金所有权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均属于效果意思;卖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的意思(买)告诉对方,以及卖方将自己想取得价金所有权的意思(卖)告诉对方的行为,均属于表示行为。

  【例2】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5年卷三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提示】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本题中,乙认为签字行为属于签到,根本没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意图,故不构成意思表示。

  【例3】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2005年卷三22题)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提示】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在前者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在A站叫醒甲,属于好意施惠的关系,其约定在法律上并无拘束力。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与默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6条)。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此外,抛弃行为也属此类。

  3.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甲向乙发出的要约意思表示。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甲发出的符合要约要件的商业广告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4.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菜市场内顾客与小贩讨价还价的意思表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商业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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