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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难考点讲解——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2.双方法律行为

  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等。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与目标是共同的,而后者的当事人的利益与目标恰恰是相对的。

  法律行为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或共同法律行为,则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而作此分类。

  1.有因行为

  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说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对于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2.无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例如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行为即为无因行为,还有,委托代理关系中要委托人的授权行为也是无因行为。

  【例】甲欠乙的债务100万元,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乙、丙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合同是有原因的,比如赠与、偿还债务等。但债权转让行为与上述原因彼此分离,原因的瑕疵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区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时,行为本身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另外,这种分类只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此种区分。

  (三)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以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的而作此分类。

  1.财产行为

  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如处分行为、给付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等。

  2.身份行为

  是指直接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

离婚、收养等行为。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丧失身份,往往事关伦理,因而应特别强调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四)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附属关系而作此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对于主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而言,前者即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则为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对于主法律行为的附属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发生上的附属性。主法律行为成立的,从法律行为才成立。

  2.效力上的附属性。主法律行为有效的,从法律行为才有效;主法律行为无效的,从法律行为当然随之无效(见《担保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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