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也属于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折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择其争议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
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4.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的选择应当确定、单一。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原告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受理案件。前者是从法院这个角度说的,后者是从当事人这个角度说的。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几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