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学习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移送管辖对受移送法院有约束力。这就是说,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出去,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三种: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几个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学习指定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几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当逐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几个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任何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分两种情形:
1.自下而上转移。这里又分两种情形:其一是下级法院遇到困难,报请上级法院审判的;其二是上级法院主动提审的。
2.自上而下转移。即依法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决定,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不同。首先,管辖权的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的转移则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第三,移送管辖并不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而管辖权的转移有时(自下而上转移)要先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