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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和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第三章  主管和管辖

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是: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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