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2003-3-28)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裁决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C
【考点】中止执行的事由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终结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37. (2003-3-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考点】对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8. (2003-3-30)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反诉与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题中,刘某妻子对于刘某与杨某之间的争议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反诉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必须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本题中,被告针对的并不是本诉的原告,而是原告的妻子,所以不能适用反诉程序。因此,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39.(2004-3-35)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
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答案】B
【考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定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D项中,因抗诉范围仅限于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对调解书不能进行抗诉。案件中的证人收受当事人礼物的,除非因此而导致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不得仅以此为由提起抗诉。故本题中C、D均不正确,而A项中审判长虽然有犯罪行为,但并不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
40.(2004-3-3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中诉的分类
【详解】民事诉讼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以当事人双方对其相互间法律关系存在争议为前提,变更之诉以法律关系存在为基础,而给付之诉主要是请求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包括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B项中,丙的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丁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C项中,孩子本属男方抚养,该男子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孩子的抚养法律关系并确立孩子与其前妻的抚养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D项中,王某的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李某间的抚养法律关系,因此也属于变更之诉;只有A项,甲起诉目的是要求乙履行其法定义务,因此属于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