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02-3-7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末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BD
【考点】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详解】《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法条可知,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程序,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本题应选择BD。
32.(2002-3-7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诲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ABCD
【考点】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详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此条可知,ABCD均是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33.(2002-3-75)《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定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BC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l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A项显然是错误的;BC是符合该规定的;D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才为“新证据”,当事人因为主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
34.(2002-3-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词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答案】ABD
【考点】有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以对于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二)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应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如果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情况相当,那么应当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35.(2002-3-77)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详解】根据《民诉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民诉意见》第240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总结起来,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均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