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002-3-78)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答案】CD
【考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详解】根据《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所以当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所以B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非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根据《民诉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题中C项符合《民诉法》第217条第(四)项的规定,所以是正确的;D项符合《民诉法》第217条第(三)项的规定,所以也是正确的答案。
37.(2002-3-7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答案】BD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规定适用的当事人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总结以上两条可以得出,涉外民诉中关于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和外国人。所以答案应选BD。
38.(2002-3-80)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案】ABD
【考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适用的特殊的程序
【详解】《民诉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诉意见》第12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本题汪自强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行为,符合《民诉法》第:102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民诉意见》第127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本题BD两项明显是错误的。此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所以A项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是错误的。
39. (2003-3-6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B.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C.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BCD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详解】《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本题应选BCD,但根据2005年公司法,C项不应选人。
40. (2003-3-6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考点】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
【详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此类仲裁协议无效。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但并未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权利。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虽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仲裁协议仍然有效。选项D对仲裁季员会的约定不明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