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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61. (2000-3-38) 台湾人贾某发明一项专利,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我国专利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当委托人办理。请问,贾某应当委托何种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A、司法部热量定的律师事务所 
  B、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 
  C、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D、国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C 
  【考点】涉外专利申请      
  【详解】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内地申请专利,适用上述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此本题应选C。 
  62、(2000-3-39) 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 
  A、服务商标 B、证明商标 
  C、销售商标 D、制造商标 
  【答案】C 
  【考点】商标的分类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题中,专卖店属于销售商,其注册商标是为销售自己商品使用,因此此种商标属于销售商标 
  63、(2000-3-40) 为纪念"抗美援朝"五十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尚公从何进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 
  A、2月 B、5月 
  C、7月 D、9月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时间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从司法实务来说,作品从定稿之日起视为创作完成,著作权开始产生。因此选项B正确。 
  64.(2002-3-1)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违约损失的承担规则     
  【详解】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及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发生合同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乙公司因为第三人(运输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又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第三人汽车运输公司的原因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甲公司在承担了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损失。                 
  64、(2002-3-2)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详解】《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类合同在合同法上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本题中,乙将甲借给他使用的电脑卖给丙,甲是该电脑的所有权人,乙对该电脑不享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乙与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未定,只有经过甲的追认,乙与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才有效,或者只有经过甲的追认,乙取得了该电脑的处分权,其与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才有效。    

  65.(2002-3-3)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考点】优先购买权     
  【详解】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其中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一是乙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其他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丙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乙和丙都具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B是错误的。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又是不同的,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即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即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可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F丙的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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