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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71.(2002-3-9)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考点】主合同变更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从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未经甲企业的借款保证人丙企业的同意,这属于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为正确答案。 
  72.(2002-3-10)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答案】C     
  【考点】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解除权     
  【详解】《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不会因此构成违约责任,但需要赔偿由于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后又取消该委托,而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甲解除委托合同给乙造成了一定损失,该损失是由于甲引起的,应该由甲承担乙受到的损失,选项C为正确答案。   
  73.(2002-3-11)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合伙关系的认定以及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详解】本题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房主孙某与赵某、钱某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房主孙某与赵某、钱某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其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不参与经营,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lO%,其应被视为合伙人。因此,选项B、D是错误的。二是赵某一人的行为对合伙组织的影响。《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某的决策失误对全体合伙人有效,其行为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选项C是错误的。三是合伙人之间对外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答案。         
  73.(2002-3-12)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A     
  【考点】合同不能成立的理由之一:要约的撤回    
  【详解】本题中,乙公司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可以使双方不能缔约;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也可以使双方不能缔约。那么,究竟是哪一个原因导致的缔约不能呢?《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乙公司在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后,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可推定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虽然由于助理的失误忘了交给董事长,但这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一到达受要约人,双方就无缔约的必要了。既然要约未生效,也就不存在要约被撤销的问题,可排除选项B。至于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是在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后的事,其不是造成缔约不能的原因,即便其作出了有效承诺,双方仍然不能缔约。因此,选项C、D被排除,只有选项A为正确答案。   
  74.(2002-3-13)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答案】D         
  【考点】表见代理的效力     
  【详解】本题中,张某以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他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虽然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就有效。本题即属于此种情形。因此,该购销协议成立并生效。选项D为正确答案。 
  75.(2002-3-14)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考点】合同法的的适用范围    
  【详解】解答此题,首先应该明确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题中,县长代表县政府与酒厂签订合同,约定完成税收指标,来年全厂职工加工资,可见他们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而且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该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不受合同法调整,选项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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