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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76.(2002-3-15)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考点】合同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的效力          
  【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装修公司甲超越经营范围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有效法律行为。选项A 为正确答案。 
  77. (2002-3-16)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答案】D    
  【考点】自力救济        
  【详解】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采取正当的手段;(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题中,该旅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正当的手段限制未付房费的旅客的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行李,事后及时报警请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因此旅馆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选项D是正确的。  
   
  79.(2002-3-18)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详解】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二)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三)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一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减轻或免除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奋勇抢救落水的甲,属于无因管理,其在抢救过程中丢失手机一部,应由甲赔偿。乙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但乙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免责,因此,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选项D为正确答案。    
  80. (2003-3-1)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理      
  【详解】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既然甲、乙、丙对这套房屋各有1/3 的份额,那么这种共有是按份共有。《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详而言之,涉及全部共有人利益的处分,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能由某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但是,如果共有人对处分共有物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可以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本题中甲、乙二人合计份额为2/3,故应当按照甲、乙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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