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002-3-4)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干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考点】不当得利中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甲的1万元即属于甲的不当得利所得。银行与甲之间因此具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关于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l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 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应此,甲某应当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即银行多付给的1万元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即l万元的利息。至于某甲利用l万元经商获得的利润并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的3千元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银行。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
67.(2002-3-5)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考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本题中, 钱某1980年9月2日出生,于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当时其未满 18周岁,即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钱某不满18周岁。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此时,钱某己年满18周岁,而且已经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有经济能力,即在诉讼时钱某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这符合上述法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对李某赔偿医药费的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选项A为正确答案。
68.(2002-3-6)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考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首饰店以人造钻石冒充天然钻石,构成了欺诈行为,因此适用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又根据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题中甲与首饰店交涉了一年零六个月后才行使撤销权,符合上述法条的第一项,因而撤销权消灭。又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A正确。
69.(2002-3-7)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考点】侵权行为中混合过错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应认定为混合过错,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即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甲乙二人对于造成二牛在桥上相遇并打架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明知其牛的性子暴:如果与乙的牛相遇会打架而未采取避免的措施;乙对于二牛在桥上相遇会打架而发生事故也未采取防御措施。因此,致害人甲对于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有过错,受害人乙对于自己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也存在一定过错,二人属于混合过错,选项C为正确答案。
70.(2002-3-8)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A
【考点】抵押物的出卖
【详解】根据《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此条规定,本题应当选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