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000-3-78) 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违法行为,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对注册的商标预以撤销。下列行为哪些是可处以撤销商标的商标违法行为?
A、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B、未经批准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C、连续二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D、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
【答案】ABD
【考点】商标的撤销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入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因此BD正确,C项在时间上存在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A项正确。
62.(2000-3-79) 下列行为中,哪些是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联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李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三篇
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答案】ABC
【考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详解】《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选项A属于第三项,选项B属于第五项,选项C属于第七项,均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正确答案,选项D是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汉文作品,其与第十一项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可见,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的,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注意,本题与2002题基本相同。
63..(2002-3-31)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答案】ACD
【考点】无因管理之债
【详解】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二)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三)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刘某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张家的房屋倒塌而花钱请人进行修缮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其花费的650元是必要费用,张家应予返还。至于张家的房屋最终还是倒塌,是因为不可抗力,刘某无过失,其管理是否达到保护本人的利益是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的。《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为进行房屋修缮而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是其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应要求张家返还。因此,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三个选项均是错误的。
64..(2002-3-32) 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定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C
【考点】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效力
【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选项B、C是正确的。结合本题,承租人某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房屋买卖无效,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才无效,某乙若未向法院请求,则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债权的物权化,使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出卖后的新的所有权人,因此某 丙购得房屋后也无权决定原租赁合同的效力,选项D是错误的。
65.(2002-3-33)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答案】 AC
【考点】离婚后抚养协议的纠纷处理
【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甲乙婚生男孩丙为未成年人,甲乙均是丙的监护人,此监护关系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选项A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甲乙之间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选项B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男孩丙显然是在哺乳期后,其父母甲乙因对丙的抚养闯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解决,选项C是正确的。而且,从该法条中可看出,法律允许双方就抚养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是不违反法律的,选项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