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002-3-34) 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CD
【考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的区别
【详解】解答本题,首先应该明确,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瑕疵担保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需要造成实际的损害,即现实损害,所以承担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合同法》 第155条规 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可见,质量瑕疵担保是一种违约责任,不需要有现实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一般不会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67.(2002-3-35)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答案】ABC
【考点】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交叉
【详解】依当事人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可见,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选项A是正确的。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选项B是正确的。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选项C是正确的。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转移金钱外的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是有偿的,选项D是错误的。
68.(2002-3-36)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答案】AD
【考点】撤销权的行使
【详解】《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林某不得以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林某将房屋赠与其弟弟,显然是在规避其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李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林某的无偿赠与行为。撤销权为形成权,有其除斥期间,在李某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赠与行为仍然有效,在李某行使撤销权后,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
69.(2002-3-37)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D
【考点】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详解】。《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本题中,甲以不具有处分权的自行车设定质权,质权人丙不知此自行车为甲所有,丙变卖自行车给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甲来承担,因此,选项A、D为正确答案。
70.(2002-3-38)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
【答案】AC
【考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承担
【详解】《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A中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即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在货物未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选项B、D都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