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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91. (2003-3-34)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考点】形成权
  【详解】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据自己单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本题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并不需要监护人进行追认即可生效,这种情况不属于行使形成权。
  92. (2003-3-35)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CD
  【考点】先占
  【详解】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是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并且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一般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都属于国家财产,遗忘物、埋藏物等也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很少,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废弃物,先占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必须注意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如果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就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93. (2003-3-36)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案】AC
  【考点】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详解】《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94. (2003-3-37)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答案】CD
  【考点】连带责任抵押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所以,乙既可以就任意一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辆轿车行使抵押权以弥补其不足,也可以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95. (2003-3-38)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考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乙是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权利人,丙是质权人,丁是留置权人,所以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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