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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96. (2003-3-39) 199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家用电器注册了“康威”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冰箱,并在2002年4月开始销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乙企业对“康威”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乙企业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电器上申请获得注册“康威”商标 
  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答案】BD         
  【考点】商标使用权的续展
  【详解】《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由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此外还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甲仍然拥有商标专用权。甲的商标经合法注册,甲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乙的使用自然为非法使用。《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所以,即便甲在商标有效期满后不申请续展,在该商标被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乙也无权提出注册申请。
  97. (2003-3-40) 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答案】AB             
  【考点】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详解】《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所以,甲、乙都有权申请实施对方专利的强制许可,但都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而且,甲、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都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98. (2003-3-41) 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案】ABC
  【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详解】《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9. (2003-3-42) 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案】AD
  【考点】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100. (2003-3-43)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考点】赠与合同的撤销事由与撤销权人
  【详解】《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甲是撤销权人,而甲之子丙则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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