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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7日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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