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