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