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