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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7日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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