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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7日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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