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最高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七十六、《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七十七、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七十八、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七十九、《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八十、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八十一、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同时具备,享有完全权利能力。丧失则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八十二、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八十三、罗马法复兴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