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多方案报价法 来源:www.examda.com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有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即是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应提出更为合理、成熟、可操作性强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
对于大型、专业强的需确立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商,在投标前应通过对多家分包商比较、选择,确定信誉好、实力强、报价合理的分包商,在其投标报价基础上,增加总承包商摊入的管理费,一交列入总报价中。
9.无利润算标
采用条件如下:
a.得标后可分包给索价较低的分包商;
b.对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无利,今后谋利;
c.无项目可做,难以维持生存。
二十、评标原则和程序
1.评标原则
(1)竞争优选;
(2)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4)反不正当竞争;
(5)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评标程序
评标可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是指初审和终审;三审是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
(1)初审
包括:①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②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审和关键工序评审,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③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2)终审
通过初审阶段后,筛选出若干个具备授标资格的投标单位,进行终审,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实行合理低标价的评标,可不进行终审。
(3)提出评估报告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
二十四、工程合同确定
1.固定合同价
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又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2.可调合同价
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项目。
3.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使得建安工程总造价付给承包方的酬金随工程成本而水涨船高,不利于鼓励承包方降低成本,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金额确定的合同价
与上述方法不同之处仅在于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
采用上述两合同价方式时,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采用这种合同价,首选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除从发包方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此外当实际成本高出目标成本情况,若超过合同价的限额,还要处以一笔罚金。
此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故应用较多。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来源:www.examda.com
在这种合同价中,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方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发包方的支付,并与发包方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方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方不予支付。此形式能够实施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