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的签定
一、 建设工程投标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或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招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般可分为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投标(国外称为“交钥匙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招投标和设备材料招投标等四大类。
二、建设工程投标的范围和方式
1.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来源:www.examda.com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建设部部令要求,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招标。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三、施工招标的内容与编制
按照国家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 按照国家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围》(97年版)规定,施工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1.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2.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件”。
3.合同协议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双方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支付设备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违约和索赔。
4.合同格式 包括:合同协议书格式、银行履行保函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5.技术规范。
6.图纸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包括: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赶工措施费计取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额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12.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13.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5.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