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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合同法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1日


例: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逾期付款,遇标的物的价格发生变化,则处理的原则是( )。

      A.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

      B.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C.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按新价执行

      D.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按原价执行

    答案:B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

    (l)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首先采用( )确定。

      A.按照合同有关条款B.协议补充的方法

      C.按照交易习惯D.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价格
答案:B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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