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履行合同中,债务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有( )。
A.履行同时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
D.代位权E.不安抗辩权
答案:ACE
(五)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2、债务转让
《合同法》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