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董事会行使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中止和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合并和分立,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四、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五、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其他行业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合营各方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资产抵押、解散、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等,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先行回收其投资。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相应法定条件。
五、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可以延长合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