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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30日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并报告人民法院。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第三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一、和解整顿的提出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债权人会议应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否决和解协议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

  三、整顿的进行与终结

  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律规定的终结整顿情况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经过整顿,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并可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一)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二)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来源:www.examda.com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的,依该代为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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