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来源:www.examda.com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以及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依法缴付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设置。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破产界限
(二)掌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职权与决议
(三)掌握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四)掌握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五)熟悉和解整顿的提出、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六)熟悉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
(七)熟悉和解整顿的进行与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
(八)了解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界限的法律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对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开始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发布公告。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二)破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
(三)破产开始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
3.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