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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郭守杰讲义

来源:东奥 2008年1月10日
(二)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相关链接】(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例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是()。
A、财务状况与公司信誉良好的甲上市公司
B、在过去一年中因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乙上市公司
C、丙上市公司已经拥有戊上市公司20%的股份,打算继续收购
D、自然人丁,丁曾经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不可抗力原因,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3年前破产关闭
【答案】B
(三)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例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2001年)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答案】C
2、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重点)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解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例题1】甲计划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答案】D
【例题2】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2、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其他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例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A、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B、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D、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答案】ABD
3、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5%-20%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0%-3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单选题)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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