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告住所地
B、保险合同签订地
C、保险合同履行地
D、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答案】AD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二)诉讼时效(重点)
1、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
(1)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适用于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案】ABD
【例题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D: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3】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目,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解释1】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年内(1991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尽管乙公司丧失了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债权)并未丧失,因此乙公司仍可以请求甲公司予以赔偿。(2)如果乙公司2008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例题】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 (2007年)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