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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1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解释】考生注意申请撤销的时间(注意单选题)、人民法院的限定条件。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B、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年内

  C、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D、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

  【答案】C

  4、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链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项仲裁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

  是否公开进行否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制度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仲裁实行地域管辖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答案】C

  【解析】(1)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1)选项B: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2)选项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3)选项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如果甲公司对调解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例题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2年)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6年)

  A、某公司不服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查封财产决定

  D、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单位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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