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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1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三、法律行为(2007年新增)

  【解释】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例如,签订买卖合同行为、婚姻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登记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实质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链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释1】《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100%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无效,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的有效。

  【解释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0%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选项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与乙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选项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不管是否有牌照,转让走私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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