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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课件(第1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考生应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释】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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