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管理人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由()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A
2、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答案】ABCD
3、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例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