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7年的分值为7分。本章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1年、2003年和2005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5年2006年2007年
单选题2题2分3题3分3题3分
多选题4题8分1题2分2题4分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
简答题1题5分
合计8题16分5题6分5题7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
2、掌握破产管理人
3、掌握债务人财产
4、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5、掌握破产申报
6、掌握债权人会议
7、掌握破产清算
8、熟悉重整
9、熟悉和解
10、了解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11、了解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1、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例题】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答案】×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注意单选题)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2002年)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2006年)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A
3、上诉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肯定无效。
【解释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肯定无效,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可以撤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
3、尚未履行的合同(综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答案】C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A、30日、30日B、30日、2个月
C、2个月、30日D、2个月、2个月
【答案】C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解释】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可能引入“刀下留人”的和解、重整程序,如果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企业必死无疑。
【案例】A、B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债务人A企业拒绝支付货款100万元。为此,B企业作为原告于2007年5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20日终审判决(二审判决)A企业向B企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根据B企业的申请,甲人民法院将A企业的办公楼查封,拟用于清偿对B企业的债务。至此,该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2007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申请。A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其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办公楼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执行程序中止后,B企业只能凭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B企业只能分回11万元,这就是同破企业打交道的下场,煮熟的鸭子马上就到嘴边了,最后还是飞了)。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解释】(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