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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五章

来源:东奥 2008年3月31日

八、和解
【解释】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1、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结果
①√√√
②√××
③×闭嘴×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以表决方式确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是()。(2001年)
A、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答案】A
【例题2】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债权人出席了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是()。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答案】D
【解析】(1)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2)人数: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过半数通过(≥5人);(3)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00万元)的半数以上(≥450万元)。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答案】ABD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和解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相关链接】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相关链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相关链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
【例题1】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2007年)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例题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
【例题3】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
【解析】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九、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解释】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解释】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企业破产,则乙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全部属于普通债权;(2)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40万元,则4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60万元属于乙银行的普通债权。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负债总额(J)
+管理人事后通过行使撤销权等
追回的财产(B)-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D)
-工资、保险(F)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G)
=破产财产(C=A+B)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D)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E)
-工资、保险(F)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G)
=可以支付普通债权的财产H
(H=C-D-E-F-G)=普通债权K(K=J-D-F-G)
【解释】根据上述数据,H/K=清偿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率)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相关链接1】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链接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注意单选题)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2007年)
A、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
【答案】A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财产对其进行分配
B、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答案】BCD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解释】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例题】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2007年)
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
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
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
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例题】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四)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解释】(1)公布之日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2)公布之日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作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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