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五章

来源:东奥 2008年3月31日

十一、《企业破产法》考点综述
(一)重要数字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5、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7、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8、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9、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不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1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上诉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不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9、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0、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1、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例题】刘律师在谈论企业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权限时,认为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裁定权,其中正确的是()。
A、对破产申请有权裁定受理,也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B、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ABCD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