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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12日

三、判断题
1.【答案】×【解析】未经“股东大会”(而非监事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
2.【答案】×【解析】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答案l×【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要求,另一个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但是董事人数已不足该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即2004年11月30目前。
4.【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肯定不设立股东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决定。
5.【答案】√【解析】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答案】×解析】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8.【答案】×【解析】《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债券发行的条件。
9.【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0.【答案】×【解析】以不少于转赠前注册资本25%为限。
11.【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
12.【答案】√【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1)担保合同无效;(2)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答案】×【解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或者章程许可,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14。臣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逃出资。
15.【答案l×【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会部分职权授权委托董事会代为行使。但增减资本等事项仍由投资人即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6.【答案】×【解析】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7.【答案】×【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8。【答案】√【解析】这种情形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19,【答案】×解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职工则没有。
20.【答案】×【解析疆《公司法》规定,公司年检时间为每年3
月1日~6月30日。
21。《答案】×【解析j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综合题
1.【答案】(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l7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2。莨答案】(1)大华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而在大华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
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l/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大华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A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大华公司的股东乙出资l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8召集和主持。
(3)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A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大华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大华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大华公司应替华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答案】(1)《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授权的部门决定。”可见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其大部分职权交给董事会行使。其次看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题中董事会人数为5人,符合要求,但是董事会中没有公司职工的代表,这是违反法律的地方。接着看袁某私自兼任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这个事项。《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袁某私自兼任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本题考察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母公司设立的公司,两者性质可以不相同,比如母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而子公司可以为股份公司。《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明确规定了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子公司自己的债务由子公司来承担,这是一般原则。在法理上,惟有当母公司滥用其对于子公司的支配地位损害他人利益时才可以由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这是例外情况。本题中并没有透露出信息让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债务负责,所以应当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债务。
4.【答案l(1)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甲的现金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的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处总的现金出资只有3万元,少于规定比例。丙用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公司的股东不得用劳务出资。商标权出资的作价应经评估,而非协商作价。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颁发后缴纳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除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都为股东会。财务经理兼任监事不符合规定。
(3)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中公司章程允许这种交易,则合法。
(4)公司的税后利润平均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连续5年不分红,对此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因而如果公司6年不分红,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某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5.【答案】(1)现金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现金出资应不少于60万元。
(2)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案应在2年内缴足。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其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逃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6.【答案】(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l0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4)A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答案】
(1)丁公司的设立有效。根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的楼房出资,并取得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证明,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但并不当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而且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因为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大满公司在承兑时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8.【答案】
(1)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
但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
(2)①董事会关于选举8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②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上市公司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通过。
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因为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1.48[(9.2—3)×40%一1]亿元。
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
③第4项决议错误,首先,是否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董事会只有权拟定方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其次,拟收购股份总额错误。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但最高不得超过发行总股份的5%,即不得超过2400万股。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①依法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③股东会作出决议;
④通知债权人;
⑤依法进行登记。
(4)由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只有2人,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答案】
(1)①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
②乙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①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到位时间不合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l0万元,且为实缴资本。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
②C公司的设立不合法。B、c两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①B、C两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方式错误。C公司的权利应由B公司作为股东行使;股东作出的决议应是书面方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存档备查。
②B、C两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4)D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D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乙的股份转让给丁合法。
①股份转让程序合法,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②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6)甲的要求合法。
①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甲作为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
②收购价格与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甲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7)主体资格具备。所有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10。臣答案盈
(1)若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则:
①选举董事会成员时,总表决票为20000万票(5000万×4);其中广大中小股东拥有12000万票(3000万×4);
②选举监事会成员时,总表决票为15000万票(5000万×3);其中广大中小股东拥有9000万票(3000万×3)。
(2)如果广大中小股东集中使用表决权,则:
①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至少为2名
(1200020000×4);
②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监事2名(9000/15000×3)。
11.【答案】(1)甲、乙两公司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90万元,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为25万,低于30%的要求;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第一年如果可分配利润为13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分配8万元,乙公司应当分配5万元,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题中,甲、乙两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在第一年为40:25。
(3)丙公司由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丙公司出资双方在股东会上平等行使表决权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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