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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9日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行为视为无效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规定1:知道不否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规定2:紧急情况】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特殊规定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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